一、我院在贵州省的专科文史录取工作已结束,按录取原则,共录取文史类考生11人。录取成绩最高分:510分,最低分:315分。
二、我院在贵州省的专科理工类录取工作已结束,按录取原则,共录取文史类考生7人,录取成绩最高分:343分,最低分:269分。
三、我院在吉林省的专科文史艺术类录取工作已结束,按录取原则,共录取文史艺术类考生1人,录取成绩最高分:442.6分,最低分:442.6分;
四、我院在吉林省的专科理工艺术类录取工作已结束,按录取原则,共录取理工艺术类考生1人,录取成绩最高分:377.4分,最低分:377.4分;
五、我院在吉林省的专科文史类录取工作已结束,按录取原则,共录取文史类考生12人,录取成绩最高分:394分,最低分:167分;
六、我院在吉林省的专科理工类录取工作已结束,按录取原则,共录取理工类考生10人,录取成绩最高分:375分,最低分:183分;
考生录取结果以所在省份教育考试院公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