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总人数讨论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获得博达学院一等专业奖学金者。 第四条 奖励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 1.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进行评审,10月末上报省教育厅。 2.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 各系根据评审条件提出本系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 2. 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年10月末前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具体评审办法 1. 获一等奖学金次数,综合成绩在年级占前5%; 2. 同等条件下,在学科类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和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者优先; 第八条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1. 各系根据评审条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组织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奖学金发放期间,如有违纪者将立即停止其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 附则 1. 公示5个工作日后再有异议者,将不再受理不再给予答复;各系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如有不实和不合理现象,调查核实后将取消评选资格,其指标另行分配。 2.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处 20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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